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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指导

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政策

发布日期:2015-04-17 浏览次数:

(一)为给予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缓解就业压力,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对暂未落实单位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可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就业。

(二)暂缓就业的范围:

   1、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阶段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

   3、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4、报考研究生者。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管理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0〕8号)

(三)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暂缓就业高校毕业生档案的唯一管理机构。申请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档案,由学校集中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暂缓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服务。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做好我省200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档案户口管理的通知》(粤教毕〔2002〕11号)

(四)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省内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有关证明由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暂缓就业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1〕17号)

(五)高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下同)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学生的户口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暂缓期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纳入当年新一届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回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继续推荐就业,其户籍关系转回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学生本人回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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