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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指导

高校毕业生的入户政策

发布日期:2015-04-17 浏览次数:

(一)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公安部门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条件,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集体户口。高校毕业生户口可选择落在单位集体户口或符合规定的家庭户口上。高校毕业生凭录(聘)用相关材料或创业证明等办理落户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相关部门研究制订。

以上政策选自《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即:陆河、清新、连山、连南、阳山、乳源、新丰、揭西、连平、和平、东源、龙川、紫金、大埔、丰顺、五华县)工作。对主动要求到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非当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可实行奖励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9号)

(三)部分涉及毕业生户口的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9]34号)

2、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公办学校任教……其户籍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县城,有条件的可迁往就业所在地级市的城区。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师〔2008〕7号)

3、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或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工作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

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

(四)广东部分市接收毕业生政策

1、广州市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政策

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才,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准予人才本人迁入本市(广州)非农业户口;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才,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准予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目录。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穗府[2003]72号文)

2、深圳市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

(2)本市院校毕业生;

(3)本市生源毕业生。

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应提供在本市就(创)业证明材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2011 年 3 月 7 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深人社规[2011]7号)同时 废止。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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