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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工商学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作者:fanjinhong 时间:2012-05-31 点击数: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各级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我院人口计划目标管理责任,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精神以及《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一条  学院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医务室相关人员组成。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挂靠人事处,日常工作由人事处、医务室负责。

第二条  我院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即学院的主要党政负责人及学院各部门、后勤管理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在学院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是计划生育工作职能部门,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并对全院的计生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后勤管理承包单位对学院的计生工作负有齐抓共管的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承包单位)必须与学院签定《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协助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并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二、婚育管理

第六条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具体措施是提倡晚婚、实行晚育、推行1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有困难的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全体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本校辖区内的居民都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实行晚婚、晚育(晚婚年龄指初次结婚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结婚登记后1个月内请告知计生办,建立计生档案。

第八条  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可生育第2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单位计划生育的部门审核,报县级(含县级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1个孩子。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第九条  经批准可生育第2个孩子的,从批准生育的下个月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原已享受的优待不再追回。

第十条  夫妻中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在境外定居、或是外国公民者,生育问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

三、节育管理

第十二条  无生育指标的已婚育龄教职工应在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的指导下选择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一)已生育1个孩子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3个月内(难产者在产后6个月内)应首选女方上宫内节育器的节育措施;

(二)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妻,在产后36个月内应首选夫妇1方结扎的绝育措施;第1子女属病残,经批准生育第2子女的,可在产后1年内1方首选结扎措施。

(三)因病不宜采取上述节育措施的,经市级以上医疗保健部门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可选择其他方式避孕并报学院计生办。

(四)避孕失败致计划外怀孕的应落实补救措施。

(五)无故逾期不落实节育措施的,予以经济处罚和批评教育,超过3个月仍不改正的,停发奖金(或劳务费)(教师的处罚标准参照行政人员的奖金及劳务费,下同)并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已婚育龄教职工应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提供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定期查环、查孕、查病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函调。

(一)夫妇双方均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每年函调1-2次;

(二)夫妇中女方块字为待业、下岗、或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每季度函调一次,女方还应定期到有关计生主管部门见面。

(三)无故不按时完成函调(调函从发出之日起计算,广州市内15天内回复,广州市外30天内回复),每次罚款300元(从工资中扣除);超过3个月(从发函之日起计算)的,从发函之日起停发奖金、劳务费,至接受检查并交验检查结果和函调证的下1月止。

第十四条  无故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而避孕失败的,必须施行补救措施,术后按病假休息。

四、优待和奖励

第十五条  晚婚者享受国家规定的晚婚假,晚育者享受国家规定的晚育假。

第十六条 只生育1个子女并在产后3个月内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可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办证当月起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0元,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至小孩年满14周岁止。

(二)女教师的产假若与寒暑假重迭,则寒暑假可以顺延。

(三)男性可享受10日看护假。

 以上假期不影响本人工资和原有福利待遇以及考核、评奖等。

(四)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或未曾生育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教职工,以及终身无子女的教职工,在退休时按照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给予以下优待:

(一)绝育手术 生育计划内1孩或2孩后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的,术后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输卵管结扎的30日,输精管结扎的10日)。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 生育计划内1孩或2孩后上环的,术后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3日。

(三)人工流产 教职工按计划生育后已落实结扎或上环节育措施而避孕失败的,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凭有关证明经学校计生办备案采取其他节育措施而避孕失败的,施行补救措施后,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

(四)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如确因手术原因所致,需继续治疗并因此需延长病假的,凭有关部门证明,可继续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有生育指标而怀孕,但因病需终止妊娠的,凭市级以上医疗保健部门或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证明,施行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后,可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假。

    第十九条  对完成年度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学校主要党政领导、计划生育分管领导、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及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教职工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东省、广州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人员,按照广东省、广州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并享受有关优惠的退休待遇。

    四、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一)非婚生育者,除按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不发给年度计划生育奖、停发奖金、劳务费,期限为三年,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取消优待。按照广东省、广州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三)超计划生育的,按广东省、广州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并开除公职。

(四)重婚生育、姘居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从重处理。

(五)包庇、藏匿、容留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或知情不报的,按照广东省、广州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六)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分务的,或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故意毁坏其财物、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或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权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医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犯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所列行为的,按该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受到经济处罚而致生活困难的,学校不给予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未按要求完成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部门,对部门及其负责人评选先进实行“一标否决”,不发年度计划生育奖。

    第二十四条  月份所有来院工作的人员,在签定劳动合同前,必须提供未违反计划生育的有效证明、证件,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定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如发现弄虚作假当即辞退。

    第二十五条  我院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监督,教职员工及院内居民有权力、有义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和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的,给举报人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OO四年十一月一日

                          OO六年五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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