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2013 年10 月1 日施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坚持“强化意识、安全第一、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方针。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电气、机械加工、特种设备、信息、防盗、消防、三废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直接参与实验的实验人员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员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日常检查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是相应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管理责任人;教务处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人;保卫处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兼管责任人;分管学院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日常工作领导责任人;学院院长是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分管学院领导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咨询、决策机构。教务处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专职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
教务处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检查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根据授权,对学院实验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五)受理学院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四条二级学院(部)所属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工作,并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兼任安全员,二级学院(部)领导要切实关心和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二级学院(部)的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本实验室的具体管理规程、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设立安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本实验室的防火防盗、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和处置。
实验室安全员的主要职责是:
检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发现本实验室的安全漏洞并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主管单位报告;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记和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
教务处与二级学院(部)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五条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应悬挂公示。
第六条二级学院(部)必须不断加强对所属员工实验室安全的日常教育。新入职员工、新生必须学习实验室安全制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工作;学生做实验,必须有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必须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宣讲。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实验室应发放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学生应认真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实验室安排人员监护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饲养动物,不得在实验室饮水、进食,严禁吸烟。
第七条申购、审批、领用、使用、存储用于教学和科研的易燃、易爆、自燃、氧化、过氧化、有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的有关人员必须加强实验室安全制度的学习,明确各自的违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严禁烟火,不准吸烟,禁用明火。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腐蚀防辐射的工作。
第八条学院加强对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职能管理部门及各实验室应在学院预算安排的相应经费中,明确用于实验室安全建设的必要开支,以保证实验室相关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院保卫处须为实验室按规定配齐对口、专业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整洁。
第十条实验室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重要的实验室,除要有物防、技防措施外,还应有人防措施。要设置专人值班或轮值制度。对值班人员要加强责任心的教育,对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被盗等事故的,要追究领导、值班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实验结束前清理好各种器材、工具、资料,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扫干净,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要加强“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对进入实验室进行危险品操作的人员要发放相关的《安全告知书》,《安全告知书》样本由二级学院(系、部)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自行拟定并报备教务处,以提高实验室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
第十三条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情况如实上报二级学院(部)、保卫处和教务处。对于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必须由保卫处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以确保事故责任认定的科学、客观,为事故责任的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放假前,二级学院(部)和教务处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原则上二级学院(部)每月检查至少两次,教务处每月检查至少一次,并做好记录。实验室安全员或(和)任课老师须在实验前、后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后,才能开始或结束实验。
第十五条学院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相关人员、部门的考核评价内容并参照学院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奖惩。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于2014年10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