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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3-06-0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问:哪些申请人需要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中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退(离)休教师之外,无论是在职教师还是社会人员,都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问:什么是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有哪些测评项目?
答: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就是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测定与评价,考察其是否具备当教师的基本职业能力和素质。测评项目包括试讲和面试两部分。通过试讲,考察申请人的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技能和教学效果。通过面试,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问:什么是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答:1994年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决定》颁布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1997年经国家标准局审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为部颁标准。该标准把普通话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每级各设甲、乙 两等,共三级六等。
问: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哪些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需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答:以下三类人员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1)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者。(2)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举办或委托师范院校组织举办的高校岗前培训,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者。(3)参加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教委)组织举办或委托市教育学院或教师进修学校举办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每门课程32学时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问:为什么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答: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学习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并能在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自觉地运用,是教师职业所要求的,它有助于认识教育教学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规律,了解教育对象的心理活动规律和心理发展特征,从而树立起正确的教育观,掌握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克服盲目性,加强针对性,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具体如下: (1) 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供有关本人思想品德方面的证明材料。 (2) 学历条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 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体检。(4)普通话水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委规定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凡没有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必须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并达到合格标准按照《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中有关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办法和标准,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问:何时开始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答:原国家教委根据《教师法》的授权,于1995年12月28日颁布《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并部署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底,全国基本完成了1993年12月31日之前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教师职务并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教师资格制度,1998年,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等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在总结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和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于2000年9月23日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1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
问: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是全国统一的吗?
答:是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问:哪些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可以不做要求?
答: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不做要求。
问:对普通话水平及证书有何要求?
答:申请人普通话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水平,并取得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证书须加盖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章和钢印,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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