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流动人口安全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不属于校内教职工的所有人员,包括:
1、教职工随同家属及探亲人员;
2、校企合作服务项目所属工作人员;
3、第三方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所属人员;
4、在校园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施工人员;
5、承包食堂、经营商铺等服务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归属学校各用工部门管理,所属部门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流动人口的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所属部门应登记流动人口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工作证或临时出入证,并将相关信息报备于党委保卫部(处)。
第五条 流动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严禁在水塘湖面游泳,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
第六条 流动人员必须服从保卫部门的管理和检查,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出入校园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经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园。凡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甚至辱骂、殴打保卫工作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加强对暂住流动人员住所的治安和消防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单位责任人应配合保卫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第八条 落实校园综合治理责任书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好流动人口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造成管理混乱的,将对其通报批评、发出整改通知书;因此而发生安全事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保卫部(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