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并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防范,严格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全体教职工要树立“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思想,关心、爱护学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为我校在册就读的专科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的组织领导,把安全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学校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八条 组织学生学习大学生安全知识,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骗、防灾害、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和不同校区环境等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节假日前,采取多种形式、有重点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组织学生志愿者参与校园安全公益活动,充分发挥学生在安全管理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校园稳定。
(一)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危害学校正常秩序的标语、传单和大、小字报;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散布非法信息,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浏览色情、暴力网页;不得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
(二)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学楼、图书馆、运动场(游泳池)、礼堂、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四)学生在校内组织大型活动,应按《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申报、审批,保证活动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保护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一)学生应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服从宿舍安保人员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二)学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或休息时要锁好房门。学生离校时,应将贵重物品带走或委托他人保管,防止被盗。
(三)学生要遵守安全用电制度,严禁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焚烧物品,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带入学生宿舍。
(五)宿舍区严禁饲养宠物和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和车辆管理办法》,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一)学生不得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不得移动、损毁交通标志。
(二)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须遵守交通法规,按交通标志缓速行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使用非机动车辆要依规行驶;所有车辆都要在指定地点停放。
(三)学生在校外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规,保障出行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爱护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积极履行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协助扑灭初起火灾等义务。
学生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实验、实践活动的安全意识,所有实验、实践活动应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确保安全。
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应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学生发现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配合对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其事故处理程序和责任的认定依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校园相关预案,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制定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处理学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由上级部门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成绩显著的,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报请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情节轻微的,应赔偿相关损失;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学校根据《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