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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工院办〔2020〕12号-关于印发《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6-16 点击数:

粤工院办〔2020〕12号

关于印发《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

《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修订)、《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课室使用管理规定》(修订)、《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修订)和《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2020年6月15日

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建立健全资源节约长效机制,促进节药型校?的建设,加强水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供用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确保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用水、用电,根据有关用水、用电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用水、用电的前提下,积极节能减耗,厉行节约,按照“用者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积极探讨对各院、各单位、各教学部门用水、用电实行节能指标量化管理。

第三条对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按实际用量计费管

理。

第四条对第三方合作单位及校内商业经营单位用水 、

用电实行按量计费有偿服务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总务处和清远学校综合办公室是学校用水、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水电设施管理的政策,办法;(二)协调水电设施管理所涉及的各种关系;(三)听取水电设施管理工作方面的建议;

(四)负责学校水电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总务处、清远校区综合办公室共同承担学校水电公共设施的管理、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学校及当地政府部门关于水电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和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水电管理工作方面的各项规定;

(三)负责学校水电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和维护;

(四)对各单位水电用量、负荷进行监督与评估,并实行调整、调度;

(五)负责学校供水供电系统收费计量的技术管理(包括 水电表的校验、调试等)和水电计量和水电缴费数据报送工作;

(六)负责学校年度用水、用电计划和水电管理的各种报表的统计核算工作;

(七)负责有关技术图纸、资料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各部门水电设施的管理、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

(一)各院、各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水电设施的责任人;(二)各院、各部门应做好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节能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水电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节约用水用电,并报总务处备案;

(三)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水电设施的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由总务处和清远校区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供水、供电的管理

第八条学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水电设备设施的管理和

巡查,尽可能减少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职能部门要保证供水供电设施的正常使用。使各类设施、设备运行达到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职能部门要本着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证供水、供电质量。

第十一条每年学校的计划检修,全校性停水停电要控制在两次以内。同时要尽量减少临时性停水停电的次数。

第十二条经批准同意使用我校水电的合作单位, 应在相关的合作协议中明确水电抄表的相关安排及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凡具备独立装表条件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要全部装表计量,按实际用量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临时用水电的,须向学校职能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物业

公司按指定位置接水接电,并按实际用量计价收费。

第十五条各类用户因各种原因而终止用水电、应事先与学校职能部门联系。做好停水停电前的计量、结算与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职能部门要掌握各用户的用水用电情况,了解用户用水用电的容量、设备、负荷等信息,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电档案,为分配和调度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基建工地用水用电, 应按规定到当地有关部办理用水用电计划或手续。因无计划或手续不全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基建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在用水用电高峰期间,职能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用水用电实行时间控制、指标管理。

第四章 节水、节电

第十九条各学院、各部门在保证正常用水用电的情况下应该按相关政府指导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节能降耗,厉行节约。学校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节约用水做到“三不准”:不准出现“长流水”现象;不准在供水系统乱拉乱接;不准擅自开关户外的各种阀门。

第二十一条节约用电应做到“六不准”和“严禁”:不准出现“长明灯”现象;不准使用未经批准的高耗能电气设备;经批准的高耗能电气设备,不能转借和超范围使用;不准在供电系统上乱拉、乱接;不准私自更换、加大保险装置;不准私自拆除、破坏公共场所的用电设施;各单体楼内严禁使用除风扇以外的一切生活用小家电。

第二十二条各院系、各部门水电管理责任人和用户要认真加强用水用电的管理,做好所管辖范围的办公室、会议室、教室、阅览室、实验室、仓库、走廊、卫生间、值班室 等公共场所的电源开关、照明灯具、电源插座和水龙头、阀门、水箱等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和损坏应及时通知职能部门维修。

第二十三条各类用户都要树立节水节电意识,认清节水节电的社会效益和轻济效益,找出本部门水耗、电耗升降的原因,检查节水节电措施的执行情况,挖掘节水节电潜力,

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出现浪费水电、窃水电现象,职能部门有权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水、电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学校职工的用水电均按居民水电收费标准收费。水电管理人员定期抄表,每两月从工资中扣除水电费。学校将逐步将教职工水电表改造为预充值水电表。

第二十六条学生公寓用水电,由每间宿舍的学生按表计量数平均分摊,收费标准按当地居民水电标准收取,由学生预充值或由学校每两月按通知收取。

第二十七条校内第三方合作单位及校内商业经营单位用水用电,除按当地供水供电部门对我校的现行收费标准计价收费外,加收一定数额的损耗和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用水用电,定额内的水电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抵扣工程款,超额部分按我校规定交纳水电费,逾期不交的,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对确实无法安装水电表的单位,由水电管理人员根据实际用水用电设备的功率和工作时间估收水电费;共用同一水电表的各类用户,平均分担水电费;对水、电表损坏或自行更换而不报修的单位和个人,按以往最高用量计收其水电费。

第三十条凡使用我校水电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须按规定交纳水电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少交或缓交。

第三十一条对不按规定交纳水电赞的用户,物业公司经校区后新管理办公全同意,给于停水停电处理,由此所造成的切损 失由用户负责。

第六章 水、电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所有水电设施,均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凡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新装、增容、临时用水用电,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批准、备案后,方可联系安装。水电表由用户负责购买,在水电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安装。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使用国家电力部门限制使用的高耗能电器设备。确因教学、科研、生活需要的,应到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各部门对批准使用的高耗能电器设备要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严禁私用、滥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拆卸、改装水、电表;不得私自调整表的数字;不准在表前接管、接线,严禁以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

第三十六条水电设施正常损坏的,要及时报修;属非正常损坏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调整住房、学生离校时,原住户要保持室内的水、电设施完好无损,若有丢失和缺损,由原住户照价赔偿。

第三十八条不准在学生宿舍和教师公寓私接电线和私装灯具,一经发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将其拆除。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私自安装水电设施的,发现后立即拆除并加倍追收水电费;私自拆卸、挪装、出租和损毁用水用电设备的,根据损失程度加倍追收损失;造成断水断电而影响校区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根据情节报学校给于处分。

第四十条在公共场所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者,除没收用电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第四十一条如因施工、运输等原因造成供水管网或供电线路毁坏,肇事者需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并负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四十二条以下情况视为窃水、 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水供电管线上或水、电表前端接用水电

的;

(二)私自启封、拆卸水电表的;

(三)用任何手段改动水电表或导致水电表读数不准确

的;

(四)擅自将自己的水电转让给其他用户,从中获利的。

具有窃水电行为的,按当年月最高用量的两倍收取三个月的水电费,并限期改正;学校水电管理人员窃水窃电或协助他人窃水窃电者,一经查实,将报学校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办法涉及的所有费用一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南华工商学院  总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