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22-11-16 点击数:
第1页 第2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新设立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其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版权所有: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