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凡此前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髙校或企业等本学校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兼职的,须在一个月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经审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校外兼职。
第十八条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应当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对未经审批进行兼职、不如实报告兼职情况和兼职取酬情况的教职工,按照有关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进行。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进行校外兼职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