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综合治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是通过加强学校各单位(含校外单位驻校机构)以及全体师生员工等校内活动人员的沟通协作,齐抓共管,解决学校安全管理、环境管理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美化校园环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施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第三方服务单位以及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议事机构,由校党委书记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协调、督办全校综合治理工作。
(二)组织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组织体系,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三)审定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责任书。
(四)审议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决定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
(五)其他学校交办的有关工作。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秘书单位为党委保卫部(处),负责会议组织、议题征集、决议督办落实等。
第六条 党委保卫部(处)是学校综合治理事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方案。
(二)督办落实学校综合治理的工作决议,对违反学校综合治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强制纠正。
(三)全面掌握全校综合治理工作信息,分析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学校提出综合治理的工作建议。
(四)研究制定学校综合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各二级单位签订《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开展综治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工作。
(五)组织开展学校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巡查,参与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其他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是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开展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协同保障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层层落实。
第八条 各校区综合办、管委会是所在校区(综合治理工作的督办协调机构,协助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做好校区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是督促本单位师生员工遵守学校管理规定,确保学校管理相关要求在本单位得到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同时可确定一名行政副职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为本单位综合治理第二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具体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责任机制。
(二)执行学校综合治理有关决定,制定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具体实施。
(三)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遵纪爱校教育等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
(四)做好本单位范围内的卫生、绿化等环境管理工作。
(五)加强本单位外来人员管理,完善本单位雇请外来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学校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主体责任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其中,重大综合治理决策,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重要的综合治理事项,通过召开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日常综合治理工作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解决;涉及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的,由主管校领导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学校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和目标,学校与各二级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签订《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达标。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达标标准为:
(一)领导班子重视综合治理工作,建立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明晰的工作机制。
(二)在本单位师生员工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尊师爱校教育,单位内部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
(三)本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单位内部的不稳定事端得到及时处置,群众有安全感。
(四)本单位环境管理范围内无卫生死角,不发生违章搭建或其它破坏校园景观的行为。
(五)做好登记管理以及安全教育、环境卫生教育工作,并对已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及时清退。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如有下属单位的,要层层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每年举行一次,对工作中表现优异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凡考评不达标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或文明单位。考评工作具体部署及考核标准,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相关责任人不重视综合治理工作,致使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奖励和惩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申请复议,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